土地流转中的现实性困局何解?
随着现代化农业不断发展,农村“空心化”问题也在日益严重,农业的机械化和适度规模化已然是大势所趋。在此背景下,国家支持鼓励农民通过转包、转让、入股等多种方式出让土地经营权,将承包地向设备大户、合作社等群体流转。
对于不愿意待在农村继续从事农业的人来说,土地流转既避免了让老家的耕地就此荒废,又能够没有后顾之忧地外出从事其他工作,年底还能收到地租或者分红;而对于土地流入方来说,这无疑为机械化、规模化的农业生产提供了便利,此外,还有土地流转补贴的帮助;对于当地整体的农业发展的益处更是不必说,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布局带来的收益也是清楚可见的。这么看来,这几乎是个“皆大欢喜”的局面了。然而,事实上,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却并不那么“皆大欢喜”。
土地流转中的纠纷与困局
“熟人办事好说话”并非空穴来风,我们国家历来是一个“人情社会”,注重“礼尚往来”,有时甚至是礼大于法。而在农村,熟人社会的特色则更加鲜明,以“关系”代替“契约”的例子比比皆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普遍存在只定下口头协议的现象,即便是签订了合同也有条款不明等问题,以至于权责不明为之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对于很多流转大户而言,土地流转为其规模化、机械化经营提供了奠定了基础,加之政策扶持和相关补助等的助推作用,可以说是“正想要打瞌睡送来了枕头”。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缺乏整体规划布局,这场土地流转的大戏却以许多流转大户纷纷退租或分片转租甚至撂荒告终。趋利是人的本性,而在市场的作用下更是被无限放大。一旦看到流转大户的种植获得了高额利益,很少有人能够抵抗得了“跟风”的诱惑,然而,盲目跟风的后果由可能带来的是市场供需失衡,“菜贱伤农”的教训也不少。
而即便没有盲目跟风,事实上也很难兼顾资源效益优化与农民收益。很多农民在土地流转的时候价格依然参照普通水稻种植定价,但是随着农业现代化和乡村三产融合发展的提速,土地的用途并不仅仅只是用作于种植水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种的是高价作物,定的是稻谷租金,部分农民自然感觉未能获得合理收入,纠纷就此产生。
现实性困局如何破解?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合同无效化、内容不规范、手续不齐全能问题依然存在。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应当填写完整、注意日期问题、写明纠纷处理办法等明细,尽量减小纠纷发生的可能。同时,还应切记“亲兄弟明算账”,口头协议的方式不可取,只有签订合同才能在法律意义上保障自身利益。
政府应当参照科学依据和规范,制定更加合理的土地流转政策,尽量避免因缺乏合理规划布局、盲目跟风搞土地流转而造成的损失。各项有关土地流转的相关措施和补贴政策,更是需要落实到位,真正做到“应补尽补”。
归根结底,很多纠纷的产生都是建立在土地流转双方对于价格制定标准不对等的基础上的。因此,完善定价服务,提升农村资源合理定价水平正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当建立健全农村资源定价机制,对各项定价服务加以细分;完善市场沟通机制,为土地流转定价建立合理参照标准;提高农民对于土地资源价值的有效认识,以及对于市场经营需求不断变化的及时跟进认识